天主教教你

本站致力於提供教友及對天主教信仰有興趣的人回答,幫助大家更加接近我們的信仰﹑耶穌基督及祂的唯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

年份: 2019

  • Q: 教會教導每人都有自己的守護天使。我們平時既看不見,也聽不見他們,也不知道自己專屬的守護天使叫什麼名字?向他們祈禱求助時,我們可以為他們起名,幫助我們向他們祈禱嗎?

    Fenelon-GUARDIANANGEL2

    A:人的生命由童年至死亡,常由天使所保護和代禱。「每個信徒 都有一位天使在他身旁作為保護者和牧者,為引導他達到永 生」。從此世開始,基督徒生活已藉信仰,參與結合於天主的 天使和人類的真福團體。—《天主教教理》336

    根據教會的《民間熱心敬禮指南》217項:「教會不鼓勵為天使隨意命名,除了已記載在聖經內三位總領天使的名字—聖彌額爾﹑聖加俾厄爾﹑聖辣法厄爾。」而且,在聖經內,為人取名或改名,是顯示命名者有監護、眷顧命名者的意義。例如天主在創世紀內為「亞巴郎」改名為「亞巴辣罕」,「雅各伯」變成「以色列」,在新約內把「西滿」改名為「伯多祿」。又如父母有權力為自己的孩子命名。

    天使由於是純粹精神體的受造物,具有理智和意志:是有位格和不死不滅的受造物。他們遠比一切有形的受造物完美。他們榮耀的光輝足可証明此事。(《天主教教理》330)

    天使是比人類要高等的存在,他們本身已有天主給予他們的獨特名字,雖然我們在世上並不會知道他們的名字,但斷不能目無尊長,隨便為自己的守護天使命名或改名,或問他們的名字,就如梅瑟向至高者天主問祂聖名時,天主拒絕直接給梅瑟祂聖名一樣。

    梅瑟對天主說:「當我到以色列子民那裏,向他們說:你們祖先的天主打發我到你們這裏來時,他們必要問我:他叫什麼名字﹖我要回答他們什麼呢﹖」天主向梅瑟說:「我是自有者。」又說:「你要這樣對以色列子民說:那「自有者」打發我到你們這裏來。」—(出三13-14)

    再且,由於我們的感官感受不到天使的臨在,同樣為身「前天使」的魔鬼,極有可能會假冒天使,在我們求守護天使他們的名字時,接近我們,給予我們假名字,讓我們墮入魔鬼的陷阱內,逐漸遠離天主。因此,我們要切記不要太執著於知道守護天使的名字。我們只需要記住,他們是我們的最佳拍檔,會時常護守我們。我們只要稱呼他們為「我的守護天使」,多感謝他們平時的眷顧,祈求他們的守護。

     

    *文章參考自http://www.ncregister.com/blog/mfenelon/why-you-should-love-your-guardian-angel-and-not-name-him

  • kneeling-for-communion Benedict XVI

    Q:我見神父派發聖體時,有些人用手領,有些人用口領。聽說口領聖體一直都是教會傳統,但是它是怎樣演變出來的呢?耶穌在最後的晚餐時,不是把分開了的麵餅,交到宗徒手上吃嗎?也聽過一些教友說,手領聖體不夠恭敬,甚至有褻瀆耶穌的嫌疑。

    A:首先重溫一下教會對聖體聖事的教導,理解為什麼我們要小心處理祝聖過後的麵餅和葡萄酒——基督的聖體聖血。

    《天主教教理》:

    1376. 特倫多大公會議綜合天主教的信仰,聲明說:「因為我們的救主基督 說過,祂在麪餅形內所奉獻的,真是祂自己的身體。所以,教會一直 確信,如今在這神聖大公會議,再度予以宣布:藉著餅與酒的被祝 聖,餅的整個實體,被轉變成為我主基督身體的實體;酒的整個實 體,被轉變成為祂寶血的實體。這種轉變,天主教會恰當地、正確地

    稱之為餅酒的實體轉變 (transubstantiation)」。

    1377. 基督在感恩 (聖體)聖事中的臨在,始於祝聖餅酒的那一刻;同時,祝 聖的餅酒形持續多久,基督的臨在就持續多久。基督是整個地、完全 地臨在於餅形及酒形內,而且是整個地、完全地臨在於每一分之內, 所以,擘餅並不把基督分開。

    因此,神父作為司祭,祝聖過後的麵餅和葡萄酒,每一粒麵粉﹑每一滴酒,都是完整的基督,包含了祂的身體和血﹑靈魂和天主性。如果我們相信聖教會教導的實體轉變,難道我們不應該小心翼翼地派發或領受聖體聖血,以免有餅屑或酒滴飛濺到周圍嗎?

    手領聖體後,因地心吸力,從手掌掉到聖堂地板上的微塵般大小的餅屑,仍然是完整的耶穌,會給後來者踐踏。我們作為教友,忍心讓為我們受難釘在十字架上的耶穌受更多這樣殘忍的對待嗎?

    eucharist trampledQ:但耶穌建立聖體聖事時說:「你們拿去吃罷!這是我的身體。(瑪二十六26) 手領聖體不是耶穌的命令嗎?

    A: 上主確有說過這句話,但是祂是於建立聖秩聖事的情況下說這句話的。這句話是向宗徒(大司祭)說的,並非不加區別地向全體基督徒說的。

    首先講解一下,神父﹑主教等聖職人員(司祭)在舉行彌撒聖祭,在祭台上祝聖麵餅和葡萄酒時,是另一個基督(alter Christus)。「聖職人員為教會服務時,是基督自己臨現於祂的教會,作為祂奧體的頭、祂羊群的牧者、贖罪祭的大司祭、真理的導師。這正是教會所要表達的:因聖秩聖事的效力,司祭以基督元首的身分而行動。」——《天主教教理》1548

    領受聖秩聖事時,這授秩禮 (ordinatio)又稱為祝聖禮 (consecratio),因為這是基督本人為了祂的教會,將領聖秩者從眾人中選拔出來,授予他神權。——《天主教教理》1538

    宗徒們是第一代的主教,至高的司祭職。只有被祝聖了的司祭,他那雙被聖油祝聖過的手掌﹑被祝聖過的九摺布和聖爵等等受祝聖過的物品,才應直接接觸基督聖體聖血(《神學大全》III Q82 Art 3)。

    17世紀,北美洲耶穌會傳教士聖依撒格.饒覺,在北美傳教時,被印地安人擒獲折磨,姆指和食指都被咬掉。他獲釋後,要得到教宗烏爾巴諾八世特別準許,才能用剩下的手指繼續舉行彌撒。可見聖教會一直以來都重視誰能慎重地,直接接觸祝聖後的麵餅(聖體)和聖爵(聖血)。

    St Isaac Jogues

    如果看新約聖經原文 (希臘文),便可知道:「拿去」這兩個字,跟「你們領受聖神吧!」(若二十22) 和「祂是世界所不能領受的真理之神」(若十四17)中的「領受」,是同一個字 “lambanein”(λαμβάνειν)。這個字不是指「用手接觸」,而是指「領受」。

    Coptic Christian receiving communion

    Tintoretto detail

    當年耶穌在最後的晚餐創立感恩聖事時,根據當年甚至現今中東和猶太人餐桌禮儀,會有用手拿起食物後放進朋友或愛人的口餵食。在西方,情侶之間及家長和小孩子之間,也有這種互動。

    而且,在最後晚餐,耶穌曾把麵餅沾酒後再給猶達斯吃用。耶穌作為主人家,不可能失禮節,把濕淋淋的麵餅放到客人手裡。因此,只可能是耶穌把麵餅直接餵給猶達斯口裡。

    再觀看二千年來教會描述最後的晚餐的畫作,都可以觀察到耶穌是直接把麵餅放到宗徒的口裡餵食,而不是現代人想像的眾宗徒用手自己拿來吃。

    很多人會引用教父聖濟利祿(St Cyril of Jerusalem, AD350):「……由於你的右手要接受君王,就用你的左手作為他的寶座,把你的手掌留空,然後領受基督聖體,同時答應:阿們。」來支持手領聖體。先不論這原文到底是否由聖濟利祿留下,但細心看這一句話,並沒有提到用手拿起聖體來吃。相反,我們可以理解為教父教導教友,在早期教會,沒有聖體盤捕獲不小心飛濺出來的聖體聖血時,要恭敬地用手放在口部下方,充當聖體盤,以防用口部領受聖體聖血時,聖體聖血的一部份掉在地上,褻瀆基督。但也只有在極端情況下(例如早期教會被追殺,物資短缺),平信徒才能用手接觸聖體或聖器,如上述的例子。

    Cantius (7)

    *文章部份內容及圖片翻譯及出自New Liturgical Movement

  • Q:跟我的(未婚)伴侶同居,而不進行性交的話,算是犯了姦淫罪嗎?

    A:未婚伴侶之間的同居,會引致犯罪的機會(occasion of sin)—而且不只是一條罪,而是兩條罪!第一條,當然是行淫(fornication)。「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結婚)的男女之性交行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 嚴,並違反人的性,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與教 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便是嚴重的壞榜樣」(《天主教教理》2353)

    假設同居時,伴侶之間沒有進行床事的話,就不算犯了行淫。不過,這對伴侶將自己刻意放在會引致犯罪的機會裡,等同把誘惑放在自己身邊。但教會一直教導,我們要遠離誘惑,因此也要遠離會引來犯罪的機會。

    Q:那另外一條罪是什麼?

    A:另一條要提到的罪,便是壞榜樣(scandal)。根據《天主教教理》2284,「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樹立壞榜樣者成為近人的引誘 者。他傷害美德和正直,並能導致他的弟兄屬靈的死亡。如果以行動 或失職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則構成嚴重的罪過。」

    同上,緊接的《教理》2285也說到:「因著樹立壞榜樣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壞榜樣者的軟弱,壞榜樣具有 特殊的嚴重性。這促使我們的主發出了這個詛咒:『無論誰,使這些 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 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瑪 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職務,負責訓導和 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壞榜樣是嚴重的,耶穌曾以此責備經師和法利 塞人:把他們比做偽裝羔羊的豺狼。」

    一起同居的未婚男女,會樹立壞榜樣及引來醜聞。首先這對伴侶會讓身邊人誤會他們有行淫,而且他們同居這一行為,也會導致身邊的人誤以為婚姻外同居,即便之間沒有性行為,也是可接受的,繼而讓這些受誤導的人之後可能會犯同樣的錯誤(同居)和罪。因此,婚外同居會同時引誘自己和身邊人陷入犯罪的機會和犯罪。

    danger of cohabitation

    《貞愛部落格》作者彼德華胡田提出一個不錯的觀點: 同居會扭曲兩人關係的本質, 住在一起會有一種承諾感,就是這種承諾感把兩個或許不應該在一起的人綁在一起。太多次, 難以割捨和關係的進展導致兩個原本就不合的人步入教堂。為那些同住又打算結婚的情侶, 同居會帶來更多的風險。同居看似結了婚,感覺像夫妻,甚至好像有婚姻的某些好處,可是婚姻之所以美好,甚至是一件聖事,正是由於一對男女公開宣誓他們之間有完全絕對和無條件的愛。同居情侶卻沒有這份公開宣誓和承諾。對於那些想要度貞潔生活的情侶而言,毫無疑問同居只會為他們帶來更大的挑戰。試想:兩人共處一室朝夕相對,不理會因此而帶來更多違反貞潔的誘惑,卻以為可能保持貞潔,這無疑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換言之,無論為那些視同居為約會關係一部份的人,或者那些為了準備將來結婚而住在一起的人,又或者那些要認真過貞潔生活的人,同居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因為同居本身根本就違反了天主對我們的兩性交往、性和婚姻的計劃。

    取自《公教報》第3895期

  • Q: 教宗方濟各在《愛的喜樂》(Amoris Laetitia, 300-305) 這宗座勸諭裡,曾提出「考慮到人的各種外在限制和減輕罪責的因素,在一個客觀的罪惡處境之中,主體未必負有罪責,也不一定要承擔全部的罪責,而且他們依然可以活在天主的恩寵內」,來解釋在特殊情況下,司鐸可自行判斷是否要給予再婚後仍然跟非法配偶同居﹑仍有性生活的天主教教徒派發聖體聖事。這做法可以嗎?感覺跟我在道理班學的教會教導有出入……?難道《愛的喜樂》錯了嗎?

    A: 教會一直以來的教導,告訴我們答案是:不能夠領聖體瑪竇福音第十九章第3-9節,耶穌告訴我們,「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無論誰休妻,除非因為姘居,而另娶一個,他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

     已故波蘭裔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說:「民事再婚的天主教徒能領受聖禮聖事的唯一方法,是離開配偶或跟他們如兄弟姊妹般一起生活。」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真理的光輝》(Veritatis Splendor) 第79條又道:「應該擯棄目的論及相對論的論題,他們主張說:某些習性或特殊行為,除非看所作選擇的意向,或是那行為所有有關人物可預料的整體結果,無法依行為的種類-其對象—評定它為倫理的惡。

     《天主教法典》915 條 – 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以及其他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的人,不准其領聖體。

    民事離婚了的天主教教徒,在民事再婚後跟教會不認可的伴侶一起同居,仍有同床行為時,客觀上仍然是明顯的重大罪惡(谷八38;路九26;希十26-29)。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第70條說:「分開基本抉擇與個別行為的自由選擇,本身或者其環境即受擾亂,而無法作基本抉擇,如此即否認天主公教對大罪的道理:『我們依教會整個的傳統,稱人明知而故意地違背天主、祂的法律、祂所提供的愛的盟約,寧願轉向自己,轉向與天主旨意相反的事務(轉向受造物)為大罪。這可能以直接的和正式的形式發生,如崇拜偶像、背教,和無神主義的罪;也可能以類似的形式發生,如在重大的事件上不尊重天主的誡命』」。

    Communion on the tongue

    聖若望保祿二世在81條再強調: 「教會教訓我們有些「內在惡」的行為存在時,是接受聖經的道理。聖保祿宗徒曾加重語氣地說:『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格前六 9-10)。 如果行為是內在的惡,而好的意向,或個別的環境,可能減輕其惡,但不能除掉:它們還是『無可救藥地』壞行為,本身,在它們本身,是不能導向天主,也不能導向人的好處。聖奧思定說:『因為行為本身已經是罪惡,例如:偷竊、邪淫、褻瀆天主,或其它類似的,誰敢說有好的動機,就不是罪過,或者更荒謬的結論說,那是正當的罪』。 為此,環境或意向總不能使一個本身就是惡的行為,由於它的對象而變成一個『主觀上』是好的行為,或可資選擇的行為。」這就把教宗方濟各在《愛的喜樂》裡說的「在某些情況中,人們感到難以改變其行動。(……)牧靈分辨既要考慮個人的良心是否獲得正確的培育,也要正視這些情況。同一的行為未必在所有情況產生相同的後果」很有條理地否定了。

    pope john paul ii

    Q: 但,《法典》一定要守的嗎?我們不是應該要學教宗方濟各在勸諭裡說的一樣,多點慈悲嗎?教宗方濟各也提到,為了牧靈理由,應放寬聖事給已民事再婚的教友……

    A: 首先,要記住,天主除了仁慈外,也是公義的。兩者並立。並不會因為慈悲,天主忽視自己需求公義的這一點。正正因為天主也是公義的,在世上犯的罪行和善行,天主也會一一有賞有罰。天主的慈悲,也只應用於真心悔過的罪人身上,持續犯嚴重罪行而不悔改的罪人,其實是自己拒絕了天主的慈悲,他們受懲罰,才能顯出天主的公義。「還有另一個特別的牧靈的理由:假如讓這些人領受聖體,必然使信友們對教會的婚姻不可拆散的道理,引向錯誤和混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84條)。正正是為了牧靈理由—再婚了的教友﹑同一堂區的教友﹑以及施行聖事的神父靈魂著想,才要有此系列的限制,希望再婚了的教友可盡快悔改,重歸教會,能早日跟基督重新相通!

    code of cannon law vs mercy

    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頒布《天主教法典》(即確立其為法律)的時候解釋說,《法典》的宗旨是「在教會內建立一個秩序。法典將信德、恩寵和神恩置於首位,同時也促使它們在教會生活以及個別教會成員的生活中更易於得到有機的發展。」換言之,法律是為了耶穌託付給教會的神聖使命而服務。世俗法律或民法並沒有這個崇高的抱負,卻只針對在某個特定社團或結構內的秩序。有時,假若民法並不違背神律,又或教會內已有規管該事項的既定法律,則《法典》也會承認那些民法(例如規管法律契約的民法)。(本段落引用《公教報》婚姻、教宗方濟各,以及教會法典

     《天主教教理》第1650條道:「 今日,在許多國家裡,不少天主教徒按照民法辦理離婚,並依照民法再婚。教會由於忠於耶穌基督所說的話──『誰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妻子;若妻子離棄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姦淫(谷十 11-12)』,堅決認為:如果第一樁婚姻仍有效的話,便不能承認新的婚約有效。如離婚的人依民法再婚的話,客觀上,他們就是違反天主的法律。只要這情況一直持續下去,他們便不可領聖體。基於同一理由,他們不能執行某些教會的職務。懺悔聖事的和好,也只能給予那些悔改、承認自己破壞了婚姻作為盟約和忠於基督的標記,並保証自己在完全禁慾中生活的人。」

    《教理》第2384條亦指出,「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藉由聖經﹑聖傳和教會一直以來的教導,重申道,持續處於明顯客觀大罪的教徒—例如支持墮胎的政客﹑離婚後民事再婚的教徒—不能領受聖體聖事。這已經是教會不可改變的教導。

    當然,教會其實有教導,在特殊情況下—再婚了而跟現時「配偶」育有未成年小孩的教徒—只要跟現時配偶,如兄弟姊妹般一起過貞潔的生活的話(不同床),便可以領受聖體(當然要咨詢負責堂區神父),但為了避免同一堂區認識該對再婚男女的其他教徒胡亂猜測,引發混亂﹑醜聞,通常教會會建議他們到一個陌生的堂區,參與彌撒領受聖體。

    《愛的喜樂》內的新教導,有違傳統天主教所教導的做法,會引起冒犯聖體和惡表之罪,因此應該避免。況且,《愛的喜樂》這惹人爭議的教導,只是一項註釋(第351條註釋),因此沒有特殊的訓導權威,我們可以祈禱,等待聖座的澄清,回答多名樞機多年來向聖座提出過的疑問(Dubia)

    *延伸閱讀*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 http://www.radiovaticana.va/cinesebig5/pont-acta/enciclica/08verita/08verita02.html

    同上《家庭團體》: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170.htm

    同上《論和好與懺悔》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173.htm#7

    五名樞機對教宗方濟各提出的疑問: https://www.cardinalburke.com/images/backgroundimages/Dubia-Chinese.pdf

     

     

  • 現時教會醜聞滿天飛,教理混亂,聖召減少。或許作為教友的我們,也該開始多刻苦作補贖,藉由多參與彌撒聖祭,為教會的將來祈禱。

    本文章旨在提供,教宗保祿六世在1966年2月17日發布宗座憲令《你們要悔改》(Paenitemini)之前的時期,四旬期的守齋規矩為何,供教友參考,嘗試過一個更刻苦的四旬期為教會多祈禱作出奉獻

    lent

     

    小齋:放棄食用熱血動物肉類,例如雞﹑牛﹑豬等等,但含熱血動物之肉製成的調味料或油脂之類仍可涉取,例如牛油,豬骨湯之類(但不能含有保持肉狀形態的肉在裡頭)。冷血動物的肉可以食用,亦即可以吃海鮮﹑河鮮之類。在某些國家,爬蟲類動物如鱷魚之類皆可在守小齋時食用,在東亞地區的我們亦可繼續煲鱷魚肉湯等飲用。

    大齋則是當天只能飽食一餐(可食用熱血動物),但早晚可略進小食,其餘時間只可取用流質飲品而不能進食。兩餐小食加起來要少於飽食的份量。如有需要,可從中午換成晚上飽食一餐。

    根據1962年頒布的禮儀年曆,四旬期內,有以下規矩(可參考1917天主教法典 1250-1254條目)——

    • 凡年滿十八歲而未到六十歲者應遵守大小齋,凡滿七歲者應遵守小齋但不用守大齋(1966年後放寬為14歲開始)。六十歲以上人士可跟神師商討該否守大齋。以下用十八到五十九歲人士作標準而列明。未夠十八歲的小孩只需要守小齋:
      • 每週星期一至四:齋。飽食一餐時可食用熱血動物肉類,但略進小食時不可有熱血動物的肉。
      • 每周星期五星期六:齋=只能飽食一餐(不含熱血動物)及兩餐小食。
      • 聖灰禮儀日(星期三)及基督受難日(聖週五):齋=同上。
      • 四旬期第二週的星期三﹑五﹑六:齋=同上。
      • 聖週六:齋=同上,直到凌晨。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如有錯漏,歡迎指出。

    P.S. 四旬期內酒類可照常飲用。降福啤酒禱文

     

    轉載一些守齋食譜,供教友參考,補持營養:樂山樂水:守齋煮意系列

  • Q: 教育孩子的責任,該落在家長還是國家手上?家長可以不送子女上學,在家教育子女,進行家庭學校(homeschooling)嗎?

    A: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並確定了基本的結構。家庭的成員是具有同樣尊嚴的人。為了家庭成員和社會的公益,家庭賦有不同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天主教教理》2203

    婚姻和家庭的首要目的,是導向生養教育子女,其次是配偶之間的幸福(羅馬教理)。承接亞里士多德的聖多瑪斯.阿奎納在《神學大全 II-IIQ10A12》內指出,孩子屬於父親的一部份,在孩子發展出成熟的自由意志之前,父母有如屬靈子宮一樣,保護孕育孩子的責任和權利。因此,任何人等在孩子理智成熟前,把他從父母的養護下奪走,又或者做出違反父母意思事情的話,是違反自然公義的(教宗良十三世的《新事》通諭)。這當然包括了國家嘗試充當孩子的父母,奪去親生父母的養育權,做出違反父母意志的事情——例如把孩子強送去家長不滿意的學校,或強加於學校教導不合乎道德或公益(common good)的性教育課程(推廣人工避孕﹑墮胎﹑婚前性行為)。

    28056152_1618078451607769_8530077793774855847_n

    教宗庇護十一世在《深表不安通諭》亦重申,家長是孩子的首要教育家。任何剝奪家長話語權的法律,都是違反自然法,是非道德行為。因此,在不合乎理想的環境下,而又沒有可信任天主教學校在附近的話,教友家長進行家庭學校(homeschooling)是應被允許的。在這日漸世俗化的社會,同時間某些地區的天主教學校宗教道德教育不濟之時,家長為了保護孩子心智健康成長,進行家庭學校教育,反倒是明智正確之舉(Ripperger, 2006)

    宗座家庭委員會(1983)曾提醒,家長是有自由為孩子選擇學校,但要留意該學校教導的道德教育—特別是性教育及宗教教育,因為現時公校的道德教育都跟教義不合。但同時,家長亦應跟老師及公共教育機構合作,共同建設合乎公益的學校運作和教育政策,建立一個不需要家長自行教育孩子,也可以安心送孩子上學的社會環境。

    教會也提倡國家應跟家庭合作養育小孩,提供家長必要的援助,共創美好和諧﹑家長和國家也安心的社會。

    28279077_1625205460895068_6424009696732031733_n

    《天主教教理》2211:

    政治團體有尊重、協助家庭的義務,尤其應給家庭確保下列各點: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並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
    ──保障夫妻關係和家庭制度的穩定;
    ──透過必要的方法和機構來宣認自己的信仰、傳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的
    自由;
    ──私產、興辦事業、就業、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國的權利;
    ──按當地的制度,享有醫療、老年照顧、家庭補助金的權利;
    ──安全和健康,特別免受毒品、色情產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
    ──與其他家庭結社的自由,並在政府有代表。

     

    納匝肋聖家,為我等祈!

  • Q: 為什麼天主教聖堂內,擺放的是懸掛在十字架上的耶穌肉身,而不是升天的耶穌及空蕩蕩的十字架呢?

    A: 要知道,不是雕塑家忘了把耶穌肉身從十字架上拿下來,而是教會藉此符號,向世人展示天主救恩的愛。十字架告訴我們:耶穌出於愛為我們受死。耶穌在世上任務的核心,在新約聖經內屢屢被提及到:

    而我們所宣講的,卻是被釘在十字架上的基督:這為猶太人固然是絆腳石,為外邦人是愚妄。(格前 1:23)

    現在我心神煩亂,我可說什麼呢?我說:父啊!救我脫離這時辰罷?但正是為此,我纔到了這時辰。(若 12:27)

    正如梅瑟曾在曠野裡高舉了蛇,人子也應照樣被舉起來,使凡信的人,在他內得永生。」天主竟這樣愛了世界,甚至賜下了自己的獨生子,使凡信他的人不至喪亡,反而獲得永生。(若 3:14-16)

    耶穌拿起餅來,祝謝了,擘開,遞給他們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而捨棄的。你們應行此禮,為紀念我。」晚餐以後,耶穌同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為你們流出的血而立的新約。」(路 22:19-20)

    天主大可以用其他方法來救贖人類,但基於祂希望人類知道罪惡的醜惡,以及天主的愛,祂決定死在十字架上(神學大全 IIIQ46A2)。擺放有耶穌肉身的十字架,不代表我們否認基督的復活。同樣地,在新教會堂內放置的無肉身十字架,也不是為了輕視基督為我們所受過的痛苦—這只是大家著眼在不同之處而已。天主教,一直利用有聖屍的十字架,讓教徒們可以展示給予自己和他人,天主對我們的愛和慈悲。它亦能提醒我們跟隨基督,絕非易事(瑪 16:24),但只要我們加入祂的苦難之中,終會得勝。

    crucifix on altar

    而且,祭壇上的十字架,有助司祭及教徒在參與彌撒時,可以默想基督的加爾瓦略山祭獻的重演。特利騰大公會議「禮節」(DS 1746):「人性是如此的﹕若沒有外在的協助,不(能)容易舉心向上,默想天主的事理﹔為此,慈母教會,製定了一些禮節,那就是在彌撒聖祭中,有些經文必須低聲默誦,而有些經文,都要高聲朗誦﹔同樣,還規定各種禮儀 (Can. 7),例如奧跡式的祝福、點火、焚香、穿(祭)衣,以及其他許多由宗座生活紀律及傳統所規定的儀式﹔其目的,一方面,是為表示偌大聖祭的莊嚴,而在另一方面,是為激勵信眾的心靈,藉此有形可見的虔誠熱誠的標記、瞻仰(默觀)那隱藏在這聖祭中的至高奧理。」由此可見,在祭壇上放置十字架,是有助於我們在彌撒內崇拜天主,我們在聖堂內,抬頭時便會看到十字架上的耶穌,這幫助我們認識肉眼看不到,但透過十字架雕像和信德,知道在耶穌透過神父為我們進行贖罪之祭,天堂臨於人間。

    「在人間的禮儀中,我們預嘗並參與那在天上聖城耶路撒冷所舉行的禮儀,我們以朝聖者的身分向那裡邁進,那裡有基督坐於天主的右邊,作為聖所及真會幕的臣僕;我們偕同天朝全體軍旅,向上主歡唱光榮的讚歌;我們尊敬並紀念所有聖人,希望加入他們的行列;我們也期待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 ── 我們的生命出現,那時,我們將同祂一起出現在 光榮之中。」—《天主教教理》1090

     

    *部份參照自Catholic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