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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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耶穌會給猶達斯派聖體?

為甚麼天主教會要「管制」誰可以領受聖體?

畢竟,許多新教教會實行所謂的「開放共融」,即主的晚餐向所有在場的受洗基督徒開放,或向所有信徒(包括未受洗者)開放,甚至單純向任何願意領受的人開放。

然而,非天主教徒一旦出席天主教彌撒,便會很快發現情況並非如此:非天主教徒(一般而言)是不准領聖體的。而天主教徒本身也被提醒:「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勿舉行彌撒,也勿領主的聖體,除非有嚴重的理由,且無機會告解者」(《天主教法典》916 條)。同時,聖體分送員亦被指示:「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以及其他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的人,不准其領聖體」(915 條)。

表面看來,天主教的「封閉共融」做法似乎既令人反感,又近乎法利塞人的虛偽。畢竟,當「稅吏和罪人都前來聽」耶穌時,正是那些假善的法利塞人抱怨說:「這個人交接罪人,又同他們吃飯」(路15:1–2)。若耶穌與罪人一同用餐,那我們為何拒絕他們領受主的晚餐?

答案在於:耶穌對最後晚餐的對待方式是不同的。首先,雖然耶穌在其他場合相當自由地與人用餐,但福音卻將最後晚餐呈現為一個更為排他、只屬於耶穌與他所揀選的十二宗徒之間的場合。聖瑪竇說,耶穌「與十二門徒坐席。」(瑪26:20);而聖路加記述耶穌對他們說:「在我的困難中,與我常常相偕的,就是你們。所以,我將王權給你們預備下,正如我父給我預備下了一樣,為使你們在我的國裏,一同在我的筵席上吃喝,並坐在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支派。」(路22:28–30)。

這是一個特殊而親密的時刻,只屬於耶穌與他最親近的追隨者。耶穌告訴他們:「我渴望而又渴望,在我受難以前,同你們吃這一次逾越節晚餐」(路22:15)。這一猶太背景至關重要,因為逾越節本身就是一個明確「封閉」的禮儀:「若有同你在一起居住的外方人,願向上主舉行逾越節祭餐,他家所有的男子應受割損禮,然後才准前來舉行,如本地人一樣;但未受割損禮的人決不許參加」(出12:48)。換言之,任何人都可以加入逾越節的筵席——但前提是他必須先藉割損進入盟約子民之中。

不僅如此,最後晚餐不單是耶穌與門徒之間的親密聚會,也不單是猶太逾越節的完成;更重要的是,聖體本身就是與耶穌基督的共融。正因如此,天主教徒既然相信聖體真正就是耶穌,便以比那些只視之為象徵的基督徒更大的敬畏與更嚴謹的態度來對待聖體。我們嚴肅看待聖保祿的警告:「為此,無論誰,若不相稱地吃主的餅,或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體和主血的罪人。」;而且「因為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格前11:27,29)。

基督徒對待款待(向所有人開放)與對待婚姻親密行為(只保留給處於盟約關係中的那一位)是截然不同的。那麼,聖體更像哪一種?若你認為聖體只是象徵,你或許會選擇前者;但聖經清楚表明,它屬於後者。聖保祿將《創世紀》2:24 中「二人成為一體」的話,應用於基督與教會的結合(弗5:31–32)。而這種結合是如何實現的?正如保祿所解釋的:「我們所祝福的那祝福之杯,豈不是共結合於基督的血嗎?我們所擘開的餅,豈不是共結合於基督的身體嗎?」他並堅稱:「因為餅只是一個,我們雖多,只是一個身體,因為我們眾人都共享這一個餅。」(格前10:16–17)。換言之,基督與教會正是藉著聖體而成為一個身體。

早在約主後 160 年,聖猶斯定殉道者便已清楚表達了這一點,他寫道:

「這食物在我們中間稱為『感恩祭』(Εὐχαριστία),除非那相信我們所教導的是真理、並曾藉為赦罪與重生而施行的洗禮而被洗淨,且其生活方式符合基督所命的人,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參與。我們領受這些,並非如同普通的餅與普通的飲料;而是正如我們被教導的那樣: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藉天主的聖言成了血肉,為了我們的救恩而具有血肉;同樣地,經由他的聖言祈禱而祝福的食物,滋養我們血肉的,正是那成了血肉的耶穌的血與肉。」

因此,最早期的基督徒並未實行「開放共融」。他們要求凡前來領受聖體者必須:(一)已受洗;(二)真誠相信天主教信仰;(三)未生活在罪惡之中。為甚麼?因為正如猶斯定所說,初期基督徒深知,聖體並非普通的食物與飲料,而是真實的耶穌的血與肉。早期教會對守護聖體如此嚴肅,以致「在初期教會中,尚未受洗的候洗者,在『聖道禮儀』結束後便被遣散;只有信友,即已受洗的基督徒,才留下來慶祝聖體的奧蹟」。

那麼,猶達斯呢?東方禮儀中常說:「聖物只給聖潔的人。」但在第一次的感恩祭中,我們卻看見了依斯加略人猶達斯。

提倡開放聖體聖事的人可能會提出以下的質疑:

「永遠不要拒絕任何人領聖體。
聖體不是獎賞,也不是義人的特權;它是一個邀請,邀請人走向天主的餐桌,在那裡人人都有足夠的份額,也人人都有一席之地。
請記住:耶穌餵養了猶達斯。」

我們該如何理解這一點?首先,其實並不完全確定耶穌是否真的把聖體給了猶達斯;早期基督徒在這一點上也意見不一。然而,多數觀點認為他很可能領受了,而這是有理由的:猶達斯的罪是隱秘的。正如聖多瑪斯·亞奎納所解釋的:「基督沒有把猶達斯拒於共融之外,為的是樹立一個榜樣,即其他司祭不應排斥那些隱秘的罪人。」

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區分。設想兩個人犯了姦淫罪:其中一人悔改並去告解;另一人卻沒有。若司鐸只是在告解中得知這罪,他便不可拒絕那未悔改者領聖體,因為那樣做等於公開揭露隱秘的罪。同樣地,「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如果他聽從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瑪18:15)。人應有空間私下悔改,而不被公開羞辱。但當一個人在信仰或行為上公開不是天主教徒時,情況便不同了;這正是為甚麼《法典》915 條要求在「明顯重大罪惡」的情況下拒絕施行聖體——罪必須是公開可見的。

在猶達斯的事件中,我們正好看到這些原則如何運作。起初,如阿奎納所指出的,「猶達斯的邪惡,基督以天主的方式知道,但並非以人所知道的方式知道。」耶穌不願公開揭露他的隱秘之罪,於是只說:「你們中有一個人要出賣我。」他的門徒,包括猶達斯在內,便問:「主,難道是我嗎?」(瑪26:20–25)。耶穌給了猶達斯最後一次悔改的機會,而沒有公開點名;同時,他也刺痛了其他門徒的良心,使他們不敢確定自己不會成為出賣他的人。只有當猶達斯的罪變得明顯——當他公開背叛耶穌時——耶穌才公開責斥他:「猶達斯,你用口親來負賣人子嗎?」(路22:48)。

這正是教會兩千年來力求遵循的模式:若人的罪是私下的,就私下處理(包括勸導他不要前來領聖體);若人的罪是公開的,例如在社群內大家知道某名教友離婚後民事再婚﹑或是公開的活躍同性戀者,便為避免醜聞而拒絕讓他/她吃喝那使自己招致判罪的聖體。

*本文翻譯及整編自Catholic Answers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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