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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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能錯誤的教宗訓導權,我們需要無條件服從嗎?

教宗在行使他的非不能錯誤(non-infallible)的普通訓導權(ordinary magisterium)時,正如教宗的通諭、勸諭、給主教的信等,並不牽涉教會的完全的權力(例如以宗座權威ex cathedra訓導),而只是動用到他作為教宗的權力。只有特殊訓導(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即教宗以宗座權威定斷信條時,其訓導權才能被視為「不能錯誤」(infallible)。

然而,即使教宗的演講並非不能錯誤,他所行使的這種權力仍然是相當大的。許多聖座的權威文件都強調,教友有義務接受教宗的非不能錯誤的教導。例如,教宗庇護十二世在《Humani Generis》(人類通諭)中這樣說:

[教會成員]不能夠因為教宗在寫這些信函時並沒有行使最高的訓導權,便認為他們可以不同意教宗通諭中所闡述的內容。

Humani Generis, 20

梵二在《教會》教義憲章(Lumen Genitum)中提到:

教友們應當遵從本主教以基督的名義,對信仰及道德所發表的
論斷,並以敬重(obsequium religiosum,直譯為「宗教服從」)的心情去附和他。對於羅馬教宗的法定訓導權威,更應該表示這種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從,即使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權威發言,亦當如此;就是說,要依照教宗所明白表示的意見,或是根據文告的性質,或是他反覆陳說的一貫理論,或是他說話的口氣上所流露者,尊敬地接受他的訓導,真誠地附和他的論斷。

Lumen Gentium, 25

如果即使教宗和主教的非不能錯誤(non-infallible)教導也需要無條件的「敬重」或「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從」,那麼很容易我們會得出這樣的謬論:不能錯誤的(infallible)和非不能錯誤的(non-infallible)教宗教導之間的區別,僅僅止於學術性層面。 如果一個忠誠的天主教徒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接受所有出自教宗的教導,那麼不能錯誤的教導和法定的(authenticum,但非不能錯誤)教導之間,似乎沒有太大的實際差異。

但這種敬重到底是什麼?《天主教教理》892將其譯為宗教敬重,因為原文拉丁文religiosus指的應該是類似修道人士對其長上應有的恭敬心﹑服從心—屬下應常服從/同意其長上的命令,除非長上的命令有違天主法律。

聖多瑪斯‧阿奎納在《神學大全》曾道:

問:屬下是否必須在一切事上服從自己的長上?

答:《宗徒大事錄》第五章29 節卻說:「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可是,有時長上的命令相反天主。所以,並不是在一切事上都應該服從長上。

釋疑2:人在一切事上,無論是在內心的事上,或是在外面的事上,都絕對或全面服屬於天主之下;為此,他必須在一切事上服從天主。至於屬下,則並不是在一切事上,而只是在某些特定的事上,服屬於自己的主人之下。在這些事上,長上是介於天主與屬下之間。在其他事上,屬下卻直接服屬於天主,接受祂經由自然律或成文律的指導。

《神學大全》第二集第二部 第104題:論服從

宗教敬重是有條件的

宗教敬重在本質上必須與其所回應的教學類型相對應; 也就是說,教宗的訓導是有權威性的,但並非絕對正確。 因為它具有權威性,所以我們應該同意;但由於它並非絕對正確,因此這種同意本質上必須是主觀的和有條件的。其條件便是該教導不違反更高層次的不可改革的教導。

在任何不同的義務相互衝突的情況下,這是典型的基本道德推理。例如1) 在某些情況下,遵守馬路速度限制的義務可能要讓位於超速駕駛將垂死的人及時送往醫院以挽救生命的更高義務。2) 如果房子著火時有人被困在裡面,不擅闖鄰居房屋的義務將讓位給闖入鄰居房屋拯救生命的更高義務。

一個更好的例子,就是我們教導兒童第四誡的方式。 我們通常表達子女應該無條件地服從父母的義務,就像聖保祿對厄弗所人所指導一樣:「你們作子女的,要在主內聽從你們的父母,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厄6:1) ; 但這個命令總是被理解為有條件的,不是絕對的。它僅適用於父母在神聖和自然法規定的權力範圍內行事的情況。如果父母的命令違反了更高的法律(神聖法律或自然律),那麼孩子便沒有義務服從其父母。因為正如聖伯多錄所說,「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5:29)

同樣,我們有義務接受教宗非不能錯誤的教導,前提是他在神聖法律的權力範圍內行事。 如果他教導與更高的信仰法則相違背的事情,那麼宗教敬重/同意此教導的義務便該讓位,因為教友相信天主聖言並堅守教會不能錯誤的教導的義務享有更高層次的優先度。

已故教宗本篤十六世曾講道:

教宗不是絕對君主,其思想和欲望不等於法律。相反地:教宗的職責是確保所有人服從基督及其聖言。教宗不應該宣揚自己的想法,而應該始終約束自己和教會去服從天主聖言,抵抗嘗試改變或淡化聖言的企圖,以及抵抗任何形式的機會主義。

教宗本篤十六世,2005年5月7日首次坐於羅馬教區的主教座位,主持彌撒時的講道

因此,假設某些教宗聲明或其他權威文件確實試圖引入「新教導」(我們可以想到《懇求的信心》《愛的喜樂》),或者似乎「淡化」教會過去一貫的教導,或者未能「嚴格地」或「忠實地」捍衛該教導。這時,根據Donum Veritatis(《論神學家的教會使命》),神學家能提出合理的批評。Donum Veritatis 確認神學家不僅可以有權提出反對意見,而且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責任向訓導權當局通報該教導的問題」(DV, 30)。DV(30)教導說,神學家的「反對意見可能有助於真正的進步」,並「刺激教會和神學家履行各自的職責」。 換句話說,教會不僅容忍在類似情況下的批評,而且承認這種批評對訓導權可能是一件好事。

Donum Veritatis亦承認道,對於提出此類合理批評的神學家來說,「這種情況會是一個艱難的考驗。 這可以被理解為呼籲教友們為真理而受苦。」換句話說,教會明確承認訓導權出錯的可能性,以至於神學家需要恭敬地批評,以維護「真理」。

*翻譯及整合自Dr. John Joy STD在OnePeterFive的文章以及Edward Feser的文章

*本文開頭超連結了李斌生主教就教會訓導權於教會的使用,供各位讀者參考教會訓導權的基本定義,有助理解之後John Joy博士提出的不同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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