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跟我的(未婚)伴侶同居,而不進行性交的話,算是犯了姦淫罪嗎?
A:未婚伴侶之間的同居,會引致犯罪的機會(occasion of sin)—而且不只是一條罪,而是兩條罪!第一條,當然是行淫(fornication)。「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結婚)的男女之性交行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 嚴,並違反人的性,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與教 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便是嚴重的壞榜樣」(《天主教教理》2353)
假設同居時,伴侶之間沒有進行床事的話,就不算犯了行淫。不過,這對伴侶將自己刻意放在會引致犯罪的機會裡,等同把誘惑放在自己身邊。但教會一直教導,我們要遠離誘惑,因此也要遠離會引來犯罪的機會。
Q:那另外一條罪是什麼?
A:另一條要提到的罪,便是壞榜樣(scandal)。根據《天主教教理》2284,「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樹立壞榜樣者成為近人的引誘 者。他傷害美德和正直,並能導致他的弟兄屬靈的死亡。如果以行動 或失職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則構成嚴重的罪過。」
同上,緊接的《教理》2285也說到:「因著樹立壞榜樣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壞榜樣者的軟弱,壞榜樣具有 特殊的嚴重性。這促使我們的主發出了這個詛咒:『無論誰,使這些 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 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瑪 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職務,負責訓導和 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壞榜樣是嚴重的,耶穌曾以此責備經師和法利 塞人:把他們比做偽裝羔羊的豺狼。」
一起同居的未婚男女,會樹立壞榜樣及引來醜聞。首先這對伴侶會讓身邊人誤會他們有行淫,而且他們同居這一行為,也會導致身邊的人誤以為婚姻外同居,即便之間沒有性行為,也是可接受的,繼而讓這些受誤導的人之後可能會犯同樣的錯誤(同居)和罪。因此,婚外同居會同時引誘自己和身邊人陷入犯罪的機會和犯罪。

《貞愛部落格》作者彼德華胡田提出一個不錯的觀點: 同居會扭曲兩人關係的本質, 住在一起會有一種承諾感,就是這種承諾感把兩個或許不應該在一起的人綁在一起。太多次, 難以割捨和關係的進展導致兩個原本就不合的人步入教堂。為那些同住又打算結婚的情侶, 同居會帶來更多的風險。同居看似結了婚,感覺像夫妻,甚至好像有婚姻的某些好處,可是婚姻之所以美好,甚至是一件聖事,正是由於一對男女公開宣誓他們之間有完全絕對和無條件的愛。同居情侶卻沒有這份公開宣誓和承諾。對於那些想要度貞潔生活的情侶而言,毫無疑問同居只會為他們帶來更大的挑戰。試想:兩人共處一室朝夕相對,不理會因此而帶來更多違反貞潔的誘惑,卻以為可能保持貞潔,這無疑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換言之,無論為那些視同居為約會關係一部份的人,或者那些為了準備將來結婚而住在一起的人,又或者那些要認真過貞潔生活的人,同居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因為同居本身根本就違反了天主對我們的兩性交往、性和婚姻的計劃。
取自《公教報》第389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