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教宗方濟各在《愛的喜樂》(Amoris Laetitia, 300-305) 這宗座勸諭裡,曾提出「考慮到人的各種外在限制和減輕罪責的因素,在一個客觀的罪惡處境之中,主體未必負有罪責,也不一定要承擔全部的罪責,而且他們依然可以活在天主的恩寵內」,來解釋在特殊情況下,司鐸可自行判斷是否要給予再婚後仍然跟非法配偶同居﹑仍有性生活的天主教教徒派發聖體聖事。這做法可以嗎?感覺跟我在道理班學的教會教導有出入……?難道《愛的喜樂》錯了嗎?
A: 教會一直以來的教導,告訴我們答案是:不能夠領聖體!瑪竇福音第十九章第3-9節,耶穌告訴我們,「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無論誰休妻,除非因為姘居,而另娶一個,他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
已故波蘭裔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說:「民事再婚的天主教徒能領受聖禮聖事的唯一方法,是離開配偶或跟他們如兄弟姊妹般一起生活。」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真理的光輝》(Veritatis Splendor) 第79條又道:「應該擯棄目的論及相對論的論題,他們主張說:某些習性或特殊行為,除非看所作選擇的意向,或是那行為所有有關人物可預料的整體結果,無法依行為的種類-其對象—評定它為倫理的惡。」
《天主教法典》915 條 – 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以及其他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的人,不准其領聖體。
民事離婚了的天主教教徒,在民事再婚後跟教會不認可的伴侶一起同居,仍有同床行為時,客觀上仍然是明顯的重大罪惡(谷八38;路九26;希十26-29)。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第70條說:「分開基本抉擇與個別行為的自由選擇,本身或者其環境即受擾亂,而無法作基本抉擇,如此即否認天主公教對大罪的道理:『我們依教會整個的傳統,稱人明知而故意地違背天主、祂的法律、祂所提供的愛的盟約,寧願轉向自己,轉向與天主旨意相反的事務(轉向受造物)為大罪。這可能以直接的和正式的形式發生,如崇拜偶像、背教,和無神主義的罪;也可能以類似的形式發生,如在重大的事件上不尊重天主的誡命』」。

聖若望保祿二世在81條再強調: 「教會教訓我們有些「內在惡」的行為存在時,是接受聖經的道理。聖保祿宗徒曾加重語氣地說:『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格前六 9-10)。 如果行為是內在的惡,而好的意向,或個別的環境,可能減輕其惡,但不能除掉:它們還是『無可救藥地』壞行為,本身,在它們本身,是不能導向天主,也不能導向人的好處。聖奧思定說:『因為行為本身已經是罪惡,例如:偷竊、邪淫、褻瀆天主,或其它類似的,誰敢說有好的動機,就不是罪過,或者更荒謬的結論說,那是正當的罪』。 為此,環境或意向總不能使一個本身就是惡的行為,由於它的對象而變成一個『主觀上』是好的行為,或可資選擇的行為。」這就把教宗方濟各在《愛的喜樂》裡說的「在某些情況中,人們感到難以改變其行動。(……)牧靈分辨既要考慮個人的良心是否獲得正確的培育,也要正視這些情況。同一的行為未必在所有情況產生相同的後果」很有條理地否定了。

Q: 但,《法典》一定要守的嗎?我們不是應該要學教宗方濟各在勸諭裡說的一樣,多點慈悲嗎?教宗方濟各也提到,為了牧靈理由,應放寬聖事給已民事再婚的教友……
A: 首先,要記住,天主除了仁慈外,也是公義的。兩者並立。並不會因為慈悲,天主忽視自己需求公義的這一點。正正因為天主也是公義的,在世上犯的罪行和善行,天主也會一一有賞有罰。天主的慈悲,也只應用於真心悔過的罪人身上,持續犯嚴重罪行而不悔改的罪人,其實是自己拒絕了天主的慈悲,他們受懲罰,才能顯出天主的公義。「還有另一個特別的牧靈的理由:假如讓這些人領受聖體,必然使信友們對教會的婚姻不可拆散的道理,引向錯誤和混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84條)。正正是為了牧靈理由—再婚了的教友﹑同一堂區的教友﹑以及施行聖事的神父靈魂著想,才要有此系列的限制,希望再婚了的教友可盡快悔改,重歸教會,能早日跟基督重新相通!

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頒布《天主教法典》(即確立其為法律)的時候解釋說,《法典》的宗旨是「在教會內建立一個秩序。法典將信德、恩寵和神恩置於首位,同時也促使它們在教會生活以及個別教會成員的生活中更易於得到有機的發展。」換言之,法律是為了耶穌託付給教會的神聖使命而服務。世俗法律或民法並沒有這個崇高的抱負,卻只針對在某個特定社團或結構內的秩序。有時,假若民法並不違背神律,又或教會內已有規管該事項的既定法律,則《法典》也會承認那些民法(例如規管法律契約的民法)。(本段落引用《公教報》婚姻、教宗方濟各,以及教會法典)
《天主教教理》第1650條道:「 今日,在許多國家裡,不少天主教徒按照民法辦理離婚,並依照民法再婚。教會由於忠於耶穌基督所說的話──『誰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妻子;若妻子離棄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姦淫(谷十 11-12)』,堅決認為:如果第一樁婚姻仍有效的話,便不能承認新的婚約有效。如離婚的人依民法再婚的話,客觀上,他們就是違反天主的法律。只要這情況一直持續下去,他們便不可領聖體。基於同一理由,他們不能執行某些教會的職務。懺悔聖事的和好,也只能給予那些悔改、承認自己破壞了婚姻作為盟約和忠於基督的標記,並保証自己在完全禁慾中生活的人。」
《教理》第2384條亦指出,「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藉由聖經﹑聖傳和教會一直以來的教導,重申道,持續處於明顯客觀大罪的教徒—例如支持墮胎的政客﹑離婚後民事再婚的教徒—不能領受聖體聖事。這已經是教會不可改變的教導。
當然,教會其實有教導,在特殊情況下—再婚了而跟現時「配偶」育有未成年小孩的教徒—只要跟現時配偶,如兄弟姊妹般一起過貞潔的生活的話(不同床),便可以領受聖體(當然要咨詢負責堂區神父),但為了避免同一堂區認識該對再婚男女的其他教徒胡亂猜測,引發混亂﹑醜聞,通常教會會建議他們到一個陌生的堂區,參與彌撒領受聖體。
《愛的喜樂》內的新教導,有違傳統天主教所教導的做法,會引起冒犯聖體和惡表之罪,因此應該避免。況且,《愛的喜樂》這惹人爭議的教導,只是一項註釋(第351條註釋),因此沒有特殊的訓導權威,我們可以祈禱,等待聖座的澄清,回答多名樞機多年來向聖座提出過的疑問(Dubia)。
*延伸閱讀*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 http://www.radiovaticana.va/cinesebig5/pont-acta/enciclica/08verita/08verita02.html
同上《家庭團體》: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170.htm
同上《論和好與懺悔》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173.htm#7
五名樞機對教宗方濟各提出的疑問: https://www.cardinalburke.com/images/backgroundimages/Dubia-Chines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