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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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為善作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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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事有兩個道理去管理我們應怎樣行動:

1)雙果律:「可以為了做一件好事,而讓一些壞事有可能發生。」因為沒有這原則的話,我們便會作繭自縛。我們做的所有事情,都總會帶著負面副作用的可能性,這是無可避免的。

例如,你會為家人煮飯。即使這意味著,你可能會燒傷自己,害家人要幫你付龐大的醫藥費,及令你的孩子人生潦倒,但煮飯依然是可接受的行動。因為你並不是想害他人身體殘缺,或令人潦倒,而只是想餵飽家人。

因為所有好行為都是在這雙果律系譜上,「好」跟「潛在惡」都要取得一個平衡點。這就像是,我可能會為救一條人命而衝入火場,卻不會為了一對限定版波鞋而衝入火場。

2)「事情的結果不能用來合理化所被採用的手段」或「你不能做惡事去帶來好結果」:「結果」是指我們想達到的事,例如我想救自己的兒子﹑修好自己的車﹑保衛國家﹑沖熱水涼等等。「手段」是指我們做什麼行動去達到目的。跟原則(1)不一樣,平衡比例會被忽略。因為如果一個行為本質上邪惡的話,不論我的目標有多美好偉大,我也不能做這惡事。

如果我們沒有原則(2)作為我們基本道德觀的話,那我們就會變得做什麼也可以,不會再有東西被稱為「惡」。只要有一個好理由的話,你可以隨便走進一個課室,把裡面的學生殺清光。如果沒有這原則的話,我們就不會再有道德。

所以,有這兩條原則的話,我們可以無顧慮地行動,但又不至於會去做罪大惡極的事情。但為什麼天主教教徒的我們仍然會覺得這好像很難遵守呢?

雙果律的副作用

為什麼我們會很難認同「一件事的結果不能合理化所採用的手段」?這是因為雙果律允許我們去做一些可能會引致有嚴重後果的事情,例如自衛殺人。但我們經常性地忘記了其條件是有限的。因為殺害對方的權利,只存在於我們嘗試去停止威脅的時候。但我們又會經常地想:「如果我可以在自衛時殺人的話,那麼其他邪惡的行為,只要有一個嚴重但合理的理由的話,我們也可以做,不是嗎?」

又或者:「如果我可以跳到一台巴士面前讓它停下,以救將會被撞飛的兒子的話,即便我很可能會死,我可以因為這是一個好理由而殺死自己。」

有些人會用以上的論點去合理化一些不道德的行為,「只要有一個強而有力的好原因的話」。

避開痛苦並不是最好的

令這個情況更加混亂的是:某些時候我們可以用不道德手段去防止痛苦,但有些時候我們卻不能。一個簡單手術可能可以讓我擺脫一個小病痛。只要機大於危的話,我們還是會冒著風險去做這小手術。但同樣地,假如醫生能提供一個同樣地安全或更加安全,但不道德的手術,去救我一命(不做這手術便必死無疑)的話,我們可以做這不道德的手術嗎?不能!

但有人會說:「你不做這手術的話,會必死無疑!只要你的手段並沒有比你的死亡本身更邪惡,不就行了嗎?」

答案,仍然是不!如果所有事情,都是用比較利益關係來下定斷的話,我大可以想一個極好的理由出來,去合理化我現在去闖入你家把你全家殺光這一行為。我甚至可以把你母親和姊妹賣去妓院;我可以把你所有財物都據為己有;把你關進籠子裡讓你餓死……只要我有一個夠好理由的話!

可能,其他較低程度的惡行,會讓你的介心減少——如果我只是犯一些沒有人會留意到的小罪行,一切都會如常進行,沒有人會介意。沒錯,兩害取其輕,小惡的當然只是小惡,不構成巨大傷害——但它們依舊是惡。可是,到最後來,透過比例來衡量得失的話,只會代表你的寶貴生命,可以任我魚肉。

*基於及翻譯自Patheos的Why can’t we do evil that good might come of it? Even to save life?

有些行為,因其本身,在其本身,不論處於何環境,不論有何意向,因其對象的關係,常是嚴重不道德的。例如,褻瀆神明和宣發假誓,謀殺和通姦。人總不可為得到一個善而作惡。(《天主教教理》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