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已經結婚,但有時受不住誘惑,明知不對,也要注視婦女或觀看色情刊物,產生不潔思想或甚至手淫,是否一定是大罪?
A(袁偉明神父): 從天主教會傳統的訓導所知;性行為只在婚姻制度下方為正軌,這不單順應自然律的要求,同時更合乎天主的聖旨。性行為所指向的兩大意義和目的則是「夫婦相愛結合和延續人類生命(創一︰27-28,二︰18-25司祭典和雅威典的聖經證明)」。
你提到的困難是涉及第六和第九誡的問題,新編天主教教理如此定義說︰「手淫、行淫、色情產品及同性戀行為,都是嚴重違反貞潔的罪#2396」。(也請參考 #2351-2359)。
按「特倫多大公會議」,一九八四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的「論和好與懺悔」勸諭及一九九三年頒布的「真理的光輝」通諭所示;要定一倫理上的錯誤行為成為大罪要考慮下列三大因素︰
- 行為的對象︰(嚴重事件 Grave Matter),按公教會的傳統了解,凡十誡所指的禁制行為均為嚴重事件。
- 行為主體的意向︰(明知 Full Awareness),明知是錯的仍決意去選擇一個惡的行為。
- 行動的環境︰(故意 Deliberate Consent),在完全自由的狀態下決定並實行一件惡事。
行事者之作為若吻合上述三大因素則定為大罪。但新編《天主教教理》卻加以補充說︰「為對當事人應負的道德責任作出一個公允的判斷,也為指點牧民的行動,應考慮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惡習的影響、焦慮以及其他心理和社會的因素,把道德責任減少甚至極為輕微 #2352」。
本人認為對一個行為作倫理判斷所要考慮的因素往往是複雜而多方面的,一如新編《天主教教理》所提及的;人格的陶成,身處環境的質素及個人層面的生理、心理等因素所促成對倫理行為責任之影響,須要細心的辨別,然後才可作出倫理的判斷。首先良心的褒貶是行為善惡判斷最直接的指標。其次告解司鐸在牧民、倫理上的見解和靈修指導也可幫助我們衡量所犯過失的輕重程度。妥善地領修和聖事不單只著重其頻率,而誠意和開放予天主的恩寵、堅決而著實的真心定改亦有助我們棄惡揚善。
所有基督徒「都被召叫,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度貞潔的生活 #2394」。婚姻生活中的貞潔之德有賴夫婦間的尊重、開放的態度、信任和坦誠的溝通方能達致。與自己的配偶分擔度貞潔生活過程中所碰到的困難,共謀良策,並以祈禱來互相支持,最後努力修「節制之德#2341-2342」,因為節德是獲取潔德的擔保。誘惑實在難免,但努力抗拒誘惑卻是我們應該和可能作得來的,何況還有天主大能的助佑。
